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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計憑證
一、會計憑證的概念、意義和種類
(一)會計憑證的概念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也是登記賬簿的依據。
(二)會計憑證的意義
合法地取得、正確地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基本方法之一,也是會計核算工作的起點,在會計核算中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1)記錄經濟業務,提供記賬依據;
(2)明確經濟責任,強化內部控制;
(3)監督經濟活動,控制經濟運行。
(三)會計憑證的種類會計憑證按照編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二、原始憑證
(一)原始憑證的概念
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文字憑據。
(二)原始憑證的種類
1.按照來源不同分類
(1)外來原始憑證。外來原始憑證指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從其他單位或個人直接取得的原始憑證。
(2)自制原始憑證。自制原始憑證指由本單位內部經辦業務的部門和人員,在執行或完成某項經濟業務時填制的、僅供本單位內部使用的原始憑證。
2.按照填制手續及內容不同分類
(1)一次憑證。一次憑證指一次填制完成、只記錄一筆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一次憑證是一次有效的憑證。
(2)累計憑證。累計憑證指在一定時期內多次記錄發生的同類型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其特點是在一張憑證內可以連續登記相同性質的經濟業務,隨時結出累計數及結余數,并按照費用限額進行費用控制,期末按實際發生額記賬。累計憑證是多次有效的原始憑證。
(3)匯總憑證。匯總憑證指對一定時期內反映經濟業務內容相同的若干張原始憑證,按照一定標準綜合填制的原始憑證。
3.按照格式不同分類
(1)通用憑證。通用憑證指由有關部門統一印制、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具有統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憑證。
(2)專用憑證。專用憑證指由單位自行印制、僅在本單位內部使用的原始憑證。
(三)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
(1)原始憑證名稱;
(2)填制原始憑證的日期;
(3)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名稱;
(4)經濟業務內容(含數量、單價、金額等;
(5)填制單位簽章;
(6)有關人員簽章;
(7)憑證附件。
(四)原始憑證的填制要求
(1)記錄要真實。原始憑證所填列的經濟業務內容和數字,必須真實可靠,符合實際情況。
(2)內容要完整。原始憑證所要求填列的項目必須逐項填列齊全,不得遺漏和省略。
(3)手續要完備。單位自制的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員簽名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從外部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蓋章。
(4)書寫要清楚、規范。原始憑證要按規定填寫,文字要簡要,字跡要清楚,易于辨認,不得使用未經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且填寫規范,小寫金額用阿拉伯數字逐個書寫,不得寫連筆字。在金額前要填寫人民幣符號“¥”,人民幣符號“¥”與阿拉伯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金額數字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寫“00”或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寫“0”,不得用符號“─。大寫金額用漢字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書字書寫。大寫金額前未印有”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寫”人民幣“三個字,”人民幣“字樣和大寫金額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到元或角為止的,后面要寫”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寫”整“或”正“字。如小寫金額為¥1008.00,大寫金額應寫成”壹仟零捌元整。(5)編號要連續。如果原始憑證已預先印定編號,在寫壞作廢時,應加蓋“作廢”戳記,妥善保管,不得撕毀。(6)不得涂改、刮擦、挖補。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7)填制要及時。各種原始憑證一定要及時填寫,并按規定的程序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審核。
(五)原始憑證的審核內容
原始憑證的審核內容主要包括: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確性和及時性。經審核的原始憑證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對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應及時據以編制記賬憑證入賬;
(2)對于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夠完整、填寫有錯誤的原始憑證,應退回給有關經辦人員,由其負責將有關憑證補充完整、更正錯誤或重開后,再辦理正式會計手續;(3)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三、記賬憑證
(一)記賬憑證的概念
記賬憑證又稱記賬憑單,是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按照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加以歸類,并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后所填制的會計憑證。它是登記賬簿的直接依據。
(二)記賬憑證的種類
1.按內容分類
(1)收款憑證。收款憑證是指用于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款業務的會計憑證。
(2)付款憑證。付款憑證是指用于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付款業務的會計憑證。
(3)轉賬憑證。轉賬憑證是指用于記錄不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業務的會計憑證。
2.按照填列方式分類
(1)復式憑證。復式憑證是指將每一筆經濟業務事項所涉及的全部會計科目及其發生額均在同一張記賬憑證中反映的一種憑證。
(2)單式憑證。單式憑證是指每一張記賬憑證只填列經濟業務事項所涉及的一個會計科目及其金額的記賬憑證。填列借方科目的稱為借項憑證,填列貸方科目的稱為貸項憑證。
(三)記賬憑證的基本內容
(1)記賬憑證的名稱;
(2)填制記賬憑證的日期;
(3)記賬憑證的編號;
(4)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摘要;
(5)經濟業務事項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及其記賬方向;
(6)經濟業務事項的金額;
(7)記賬標記;
(8)所附原始憑證張數;
(9)會計主管、記賬、審核、出納、制單等有關人員簽章。
(四)記賬憑證的編制要求
1.基本要求
(1)記賬憑證各項內容必須完整。
(2)記賬憑證應連續編號。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號。
(3)記賬憑證的書寫應清楚、規范。相關要求同原始憑證。
(4)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編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5)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6)填制記賬憑證時若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已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賬憑證,注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7)記賬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后,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后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
2.收款憑證的編制要求收款憑證左上角的“借方科目”按收款的性質填寫“現金”或“銀行存款;日期填寫的是編制本憑證的日期;右上角填寫編制收款憑證的順序號;”摘要“填寫對所記錄的經濟業務的簡要說明;”貸方科目“填寫與收入現金或銀行存款相對應的會計科目;”記賬“是指該憑證已登記賬簿的標記,防止經濟業務事項重記或漏記”金額“是指該項經濟業務事項的發生額;該憑證右邊”附件張“是指本記賬憑證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最下邊分別由有關人員簽章,以明確經濟責任。
3.付款憑證的編制要求付款憑證的編制方法與收款憑證基本相同,只是左上角由”借方科目“換為”貸方科目,憑證中間的“貸方科目”換為“借方科目。對于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之間的經濟業務,一般只編制付款憑證,不編收款憑證。
4.轉賬憑證的編制要求轉賬憑證將經濟業務事項中所涉及全部會計科目按照先借后貸的順序記入”會計科目“欄中的”一級科目“和”二級及明細科目“,并按應借、應貸方向分別記入”借方金額“或”貸方金額“欄。其他項目的填列與收、付款憑證相同。
(五)記賬憑證的審核內容記賬憑證的審核內容主要包括:內容是否真實;項目是否齊全;科目是否正確;金額是否正確;書寫是否正確。出納人員在辦理收款或付款業務后,應在憑證上加蓋“收訖”或“付訖”的戳記,以避免重收重付
四、會計憑證的傳遞和保管
(一)會計憑證的傳遞
會計憑證的傳遞是指從會計憑證的取得或填制時起至歸檔保管過程中,在單位內部有關部門和人員之間的傳送程序。會計憑證的傳遞要能夠滿足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使傳遞程序合理有效,同時盡量節約傳遞時間,減少傳遞的工作量。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每一種憑證的傳遞程序和方法。
(二)會計憑證的保管會計憑證的保管是指會計憑證記賬后的整理、裝訂、歸檔和存查工作。會計憑證的保管主要有下列要求:
(1)會計憑證應定期裝訂成冊,防止散失。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時,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若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車票丟失,則應由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2)會計憑證封面應注明單位名稱、憑證種類、憑證張數、起止號數、年度、月份、會計主管人員、裝訂人員等有關事項,會計主管人員和保管人員應在封面上簽章。
(3)會計憑證應加貼封條,防止抽換憑證。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使用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蓋章。
(4)原始憑證較多時可單獨裝訂,但應在憑證封面注明所屬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和種類,同時在所屬的記賬憑證上應注明“附件另訂”及原始憑證的名稱和編號,以便查閱。
(5)嚴格遵守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滿前不得任意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