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⑴ 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的規定,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應當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行政副職。
⑵ 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收入、費用賬目等的登記工作。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一般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應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
⑶ 屬于簽發空頭支票行為。
該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供貨商有權要求該公司給予支票票面金額2%的賠償金,中國人民銀行可對該公司處以支票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⑷ 屬于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造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一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⑸ 應當前面并蓋章。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單位負責人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
4.⑴ 銷售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①未按照規定向B市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稅務登記。根據《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本案中,電線電纜廠應該首先到市主管稅務機關為其在B市設立的臨時銷售點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銷售點憑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其總機構電線電纜廠的稅務登記副本到B市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稅務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②未辦理稅務登記。根據《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本案中,銷售點在B市的經營時間從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已經超過了180天,應該在B市辦理稅務登記,而銷售點沒有辦理,因此違反了稅收征管的有關規定。
③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根據《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⑵ 稅務機關可以對銷售點核定應納稅額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35條、第37條的規定,納稅人(包括單位納稅人和個人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③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④歲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⑤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⑥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⑦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該銷售點拒不提供有關資料所以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⑶ 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不當之處;本案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可以依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但是辦案中稅務機關對稅收保全措施的實施不當。按照《稅收征管法》第42條的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本案中,劉某只有一處住房并且是普通住房,顯然不屬于稅收保全措施的執行范圍。稅務機關查封劉某的住房,屬于執法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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