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3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5 頁:判斷題 |
第 6 頁:案例分析題 |
第 7 頁:單項選擇題答案 |
第 8 頁:多項選擇題答案 |
第 9 頁:判斷題答案 |
第 10 頁:案例分析題答案 |
四、案例分析題
(一)
1.C【解析】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可以加計扣除。該企業2011年度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200+50=250(萬元)。
2.D【解析】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80×60%=48(萬元),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1 800×5‰=9(萬元),即準予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9萬元。則:不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80-9=71(萬元)。
3.AD【解析】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則該企業2011年度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200 × 14%=28(萬元)。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該企業2011年度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200×2.5%=5(萬元)。
4.D【解析】該企業201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0-50+71+(60-28)+(30-5)=278(萬元)。
5.A【解析】該企業2011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278×25%=69.5(萬元)
(二)
1.B【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但可以兼記固定資產明細賬。
2.C【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21條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6條都規定,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在第6條中規定:“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3.ACD【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4.B【解析】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是會計核算工作的起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辦理經濟業務事項的單位和人員,都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5.ACD【解析】原始憑證填寫如有錯誤,要使用正確的改錯方法更正,不得涂改、刮擦、挖補或用褪色水改。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對于文字發生錯誤的原始憑證,應退回原開出單位重開,或在錯誤處進行更正,并在更正處加蓋更正單位公章及相關人員簽章。對于數字發生錯誤的原始憑證,必須退回原開出單位重開,不可在原錯誤處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