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3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5 頁:判斷題 |
第 6 頁:案例分析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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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頁:案例分析題答案 |
四、案例分析題
(一)
1.[答案]C
【精析】根據《會計法》第45條的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答案]ABCD
【精析】《會計法》第43條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答案]ABCD
【精析】《會計法》第46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4.[答案]AC
【精析】《刑法》第255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答案]ABD
【精析】對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除對單位負責人依法進行處罰外,還應當按照《會計法》第46條的規定,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主要包括:(1)恢復其名譽。(2)恢復其原有職務、級別。
(二)
1.[答案]A
【精析】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應處B公司1 50 000×5%=7 500(元)的罰款,B公司應賠償A公司150 000×2%=3 000(元)。
2.[答案]AD
【精析】C銀行的做法是正確的。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61條的規定,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3.[答案]AB
【精析】開戶銀行拒絕掛失止付是正確的。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以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四種。A公司不能用于支取現金的銀行本票丟失不適用掛失止付。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
4.[答案]BCD
【精析】A公司無權要求銀行停止支付該匯票。因為付款銀行的責任只限于按照匯票記載事項支付匯票金額,對匯票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不承擔責任。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相關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其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理由對抗持票人。
5.[答案]BD
【精析】A公司從現金收人中直接支取6萬元用于職工福利的做法不符合規定。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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