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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其他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考點綜述: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違法行為(常考細節)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賬簿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賬簿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憑證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會計資料
9.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內部監督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行為。——會計人員
【提示】不包括違反“稅法”的行為。
(二)法律責任
1.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
4.情節嚴重的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縣級以上財政部門);
5.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其他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第一種情況
1.違法行為
(1)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會計法》第43條)
(2)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會計法》第44條)
2.法律責任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對單位并處5000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第二種情況
1.違法行為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第45條)
2.法律責任
(1)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 000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責任總結】
一般違法行為 | 其他違法行為 |
責令限期改正 | 通報 |
罰款: 單位3 000元~5萬元 個人2 000元~2萬元 | 罰款: 單位5 000元~10萬元 領導5 000元~5萬元 個人3 000元~5萬元 |
行政處分 | |
吊銷從業資格證 | |
其他違法行為:偽造、變造、提供虛假;隱匿、故意銷毀;授意、指使、強令 |
三、單位負責人對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構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根據《刑法》規定,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責任
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
(1)恢復其名譽。
(2)恢復原有職務、級別。
【提示】
1.陷阱:恢復從業資格,恢復職稱
2.前提條件:征得會計人員同意
3.無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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