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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出票、付款及辦理
考點綜述:
(一)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2.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3.支票的非法定應記載事項
4.出票效力
(1)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①表明“支票”的字樣
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③確定的金額
④付款人名稱(出票人開戶銀行)
⑤出票日期(大寫)
⑥出票人簽章(公章+私章)
【注意】其中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①付款地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②出票地
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注意】
1.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沒有付款日期,限于見票即付。
(3)支票的非法定應記載事項
支票上可以記載非法定應記載事項,但這些事項并不發生支票上的效力。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支票持票人付款的責任。這一責任有:
①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
②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二)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受理,但是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三)支票的辦理要求
1.簽發支票的要求
(1)簽發支票應當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2)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3)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提示】空頭支票是指“付款時”。
(4)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5)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6)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2.兌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應作委托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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