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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匯票的承兌及付款
考點綜述:
(一)商業匯票的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特有的制度。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
1.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提示承兌的期限主要包括三種情形: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3)匯票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承兌的效力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
(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該等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
(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兌不得附有條件
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 視為拒絕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當按照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二)商業匯票的付款
商業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據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
1.提示付款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2.支付票款
持票人付款提示后,付款人依法審查無誤后必須無條件地在當日按票據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否則,應承擔遲延付款的責任。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注意】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盡審查義務而對不符法定形式的票據付款,或其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而付款的,則不發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義務不能免除,其他債務人也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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