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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征收管理
考點綜述: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消費稅納稅期限
消費稅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納稅人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進口貨物自海關填發稅收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
(三)消費稅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征收的消費稅稅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減應納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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