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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頁:綜合題 |
五、綜合題
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300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1年;借款年利率10%;逾期年利率15%;借款方違約,須以借款本金為基數承擔日0.2‰的違約金(按365天計,折算成年違約金為7.3%)。
為擔保借款,甲公司將其一閑置廠房抵押給乙公司,辦理了抵押登記。甲公司另以其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為乙公司設定浮動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此外,甲公司的董事長陳某為該借款提供保證擔保,與乙公司簽訂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方式。甲公司、陳某與乙公司未約定擔保權利行使的順序。
2016年6月1日,甲公司將抵押廠房出租給丙公司,租期3年。出租前,甲公司書面告知內公司該廠房已為他人設定抵押。
借款期滿,甲公司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乙公司調查發現,甲公司用以設定浮動抵押的兩臺生產設備,抵押之后,一臺被丁修理廠依法留置,另一臺被戊公司支付合理價款購買取得。
2017年8月1日,因債權實現糾紛,乙公司以甲公司、陳某、丁修理廠、戊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如下:
甲公司承擔返還借款本息及違約金責任:就甲公司設定抵押的廠房、生產設備等抵押物行使抵押權,包括被丁修理廠留置及被戊公司購買的生產設備;陳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甲公司抗辯:乙公司不得同時主張逾期利息與違約金。
陳某抗辯如下:
(1)乙公司應先行使抵押權:(2)自已只承擔般保證責任,享有先訴抗辯權,乙公司在就債務人甲公司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實現債權之前,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仼。
丁修理廠主張,其留置權行使應優先于甲公司抵押權的行使。
戊公司主張:乙公司無權在其購買的生產設備上行使抵押權。
2018年4月,乙公司依法拍賣了抵押廠房,丙公司被追搬離,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賠償因此產生的損失。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合同、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題干】乙公司能否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說明理由。
(2)【題干】陳某的抗辯(1)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題干】陳某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說明理由
(4)【題干】丁修理廠的主張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5)【題干】乙公司能否在戊公司購買的生產設備上行使抵押權?說明理由。
(6)【題干】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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