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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5中級會計《經濟法》真題考點
——企業所得稅扣除限額
(一)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1)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化妝品制造或者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與生產經營無關的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公益性捐贈
(1)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
【提示】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2)自2017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3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三)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不含增值稅)的5‰。
①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時,銷售(營業)收入包括會計核算中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但稅法上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和“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②企業將自產或者外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但稅法上確認為“視同銷售收入”,應計入當年銷售 (營業)收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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