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真題考點: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無上限)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1)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2)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約定—協商—法定)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出資形式 確認金額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 協商或評估
勞務 協商
【解釋】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1)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3)有限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萬題庫下載丨微信搜"萬題庫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相關推薦:
2024年中級會計師考試試題答案 | 中級會計職稱準考證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