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真題考點:質押
考點:質押(★★)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
【解釋】不動產無法轉移占有,所以不得設立質權。
1、質權的客體
類別 質權客體
動產 原則上,所有動產均可。
權利
①匯票、本票、支票。
②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③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④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⑤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2、質權的設定
(1)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2)交付或登記生效
動產或權利 質權的設定
動產 交付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①有權利憑證:自交付權利憑證之日起設立。
②沒有權利憑證的: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
自信貸征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質權效力
質權人 優先受償權 禁止流質條款
妥善保管 保管不當致使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
處分限制 未經同意,不得使用、處分、轉質
物上代位權 對質物毀損滅失所獲得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孳息收取權 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出質人 處分限制 出質后,不得轉讓,除非經質權人同意(提存或提前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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