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真題考點:保險合同的特征
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特征主要表現為:
1、保險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互相負有義務,保險人在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者在保險期限屆滿時,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賠償金或保險金;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并以此為代價將一定范圍內的危險轉移給保險人。
2、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即為碰運氣的機會性合同。危險發生的偶然性,決定了保險合同的射幸性質。
3、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4、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
保險合同的內容或主要條款或保險單一般是由保險人一方根據相關規定擬定和提供的,投保人在投保時,通常只能決定是否接受保險人制定的保險條款,一般沒有擬定、磋商或更改保險合同條款的自由。
【注意】關于“格式條款”:
(1)提示義務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2)無效條款(欺負人)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①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3)有爭議內容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5、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必須以最大的誠意履行自己的義務,充分、準確地告知、說明與保險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互不欺騙和隱瞞,恪守合同約定,否則,將影響合同的成立與效力。(2023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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