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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級《經濟法》真題考點: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廣義的普通合伙企業包括狹義普通合伙企業(習慣上)和特殊普通合伙企業(需明確說明)。
1、普通合伙企業的特點
(1)由普通合伙人組成
所謂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業中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所謂無限連帶責任,包括兩個方面:
責任 具體內容
連帶責任 一個合伙人不能清償對外債務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償的責任。但是,當某一合伙人償還合伙企業的債務超過自己所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無限責任 即所有的合伙人不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業的資金和合伙企業的其他資金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且在不夠清償時還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特點
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企業債務,由該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如:會計師、律師事務所)
【解釋】其他規定與“普通合伙企業”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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