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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真題考點:普通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普通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一、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人的關系
1、合伙企業財產優先清償。
2、合伙人的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當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償付到期債務時,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對合伙企業所負債務,可以向任何一個合伙人主張,該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資的份額大小、合伙協議有特別約定、 合伙企業債務另有擔保人或者自己已經償付所承擔的份額等理由來拒絕。
3、合伙人之間的債務分擔和追償。
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分擔的比例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注意】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
【總結】先企業后個人,對外連帶對內按份。
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
1、不得“代位“,不得“抵銷“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可以用“收益“清償,也可“強制執行“清償
(1)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
(2)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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