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真題考點:合伙事務執行
合伙事務執行(★★★)
一、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注意】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務都可以委托給部分合伙人決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定限制):
①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②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③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④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⑤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二、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
(1)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無論其出資多少)
(2)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由其委托的代表執行。
(3)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監督權)
(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事項執行。(異議權)
(5)合伙人有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的權利。(知情權)
(6)合伙人有提出撤銷委托的權利。(撤銷權)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
(1)合伙事務執行人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法定禁止)。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約定—禁止)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三、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1、《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2、沒有法定要求的情況
(1)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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