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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收回后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
知識點:公共基礎設施
是指單位為滿足社會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1)是一個有形資產系統或網絡的組成部分;(2)具有特定用途;(3)—般不可移動。獨立于公共基礎設施、不構成公共基礎設施使用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管理維護用房屋建筑物、設備、車輛等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
通常情況下,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按規定對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政府會計主體予以確認。多個政府會計主體共同管理維護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對該資產負有主要管理維護職責或者承擔后續主要支出責任的政府會計主體予以確認。分為多個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會計主體分別管理維護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各個政府會計主體分別對其負責管理維護的公共基礎設施的相應部分予以確認。
在購建公共基礎設施時,能夠分清購建成本中的構筑物部分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將其中的構筑物部分和土地使用權部分分別確認為公共基礎設施;不能分清購建成本中的構筑物部分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整體確認為公共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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