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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項目 | 具體要求 |
1.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內部約定 |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實際出資人可依照“合同約定”向名義股東主張相關權益。 (2)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約定合法的情況下,二者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實際出資人成為真正股東程序 | 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單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在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確定投資權益的歸屬時,應當依據( )。
A.股東名冊的記載
B.其他股東的過半數意見
C.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合同約定
D.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
【答案】C。解析:有效的代持股協議對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具有約束力,名義股東不得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等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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