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合伙人
(1)人數 ≥2,無最高限額。
(2)資格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③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2.合伙協議
(1)生效: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補充: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合伙人的出資
(1)方式: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提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2)義務履行: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3)期限:合伙人可以一次性繳付出資,也可以分期繳付出資。
【例題·單選題】甲、乙、丙、丁擬設立一個普通合伙企業,其合伙協議約定的下列條款中,符合規定的是( )。
A.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
B.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吸收上市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
C.修改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2/3以上同意
D.合伙人不得分期出資
【答案】A。解析:(1)A項: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2)B項: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這是法定要求,不能通過約定改變);(3)C項: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4)D項:合伙人可以(也可以不)約定分期出資;出資期限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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