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規定
1.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職權
除股份有限公司所述職權外,還有以下職權:
(1)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2)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3)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4)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5)審議批準下列對外擔保事項:
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②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③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④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⑤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2.決議方式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
【例題·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事項中,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應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通過的有( )。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C.發行公司債券
D.公司在1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事項
【答案】ABD。解析:(1)A、B、D項正確,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2)另外,上市司還增加1條特別決議事項,即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事項。(3)C項錯誤,其屬于股東大會一般決議,即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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