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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優先股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通知優先股股東,優先股股東有表決權:
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2.“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4.發行優先股;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項的決議,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在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時,優先股股東可以出席股東大會會議并參與表決的事項有( )。
A.公司合并
B.變更公司形式
C.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
D.公司解散
【答案】ABCD。解析:股東大會決議下列事項時,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2)—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4)發行優先股;(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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