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公司解散訴訟
股東: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
情形: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具體情形:
(1)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并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提示】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可提起股東直接訴訟),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申請破產清算),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已死),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單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當公司出現特定情形,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下列各項中,屬于此類特定情形的是( )。
A.甲公司連續2年嚴重虧損,已瀕臨破產
B.乙公司由大股東控制,連續4年不分配利潤
C.丙公司股東之間發生矛盾,持續3年無法召開股東會,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D.丁公司2年來一直拒絕小股東查詢公司會計賬簿的請求
答案:C。解析:(1)A、B、D項: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C項: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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