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企業后個人】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提示1】無限連帶: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提示2】內部追償:如果某一合伙人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其依照既定比例所應承擔的數額,該合伙人有權就超過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應承擔數額的合伙人追償。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處理】
1.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2.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單選題】甲、乙、丙設立普通合伙企業,約定損益的分配和分擔比例為4∶3∶3。該企業欠丁5萬元,無力清償。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債權人丁的下列做法中,表述錯誤的是( )。
A.只能要求甲、乙、丙分別清償2萬元、1.5萬元、1.5萬元
B.要求甲、乙、丙分別清償2萬元、2萬元、1萬元
C.要求甲、乙分別清償2萬元、3萬元
D.要求甲清償5萬元
【答案】A。解析: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清償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故B、C、D項正確,A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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