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知識點:普通債務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知識點:特殊債務
1.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多選題】張某、王某、李某、胡某四人成立一個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甲會計師事務所,張某、王某在執業過程中與客戶串通,為客戶出具了虛假的審計報告,并私下收取客戶好處費300萬元;此報告為投資者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法院判決甲會計師事務所負責賠償1500萬元。有關本案的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
A.張某、王某二人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1500萬元的賠償時,甲會計師事務所才以其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B.甲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先以其財產清償該1500萬元的賠償款
C.甲會計師事務所的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投資者有權要求張某、王某、李某、胡某四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甲會計師事務所的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投資者無權要求李某、胡某承擔責任
【答案】BD。解析:A、B項:會計師事務所承接業務是以事務所的名義承接,故不論是否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引起的債務,都屬于企業債務,應當先以企業財產承擔責任;(2)C、D項: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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