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允價值計量轉權益法核算
轉換后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轉換日原投資公允價值+新增投資的公允價值
原持有的股權投資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轉入改按權益法核算的當期損益;
原持有的股權投資分類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的,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應當計入留存收益。
(二)公允價值計量或權益法核算轉成本法核算(參見第一節相關內容)
(三)權益法核算轉公允價值計量
1.處置部分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股權投資(處置部分投資的賬面價值)
投資收益(差額,可能在借方)
2.原權益法核算確認的全部其他綜合收益轉入當期損益或留存收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投資收益(可轉損益部分)
盈余公積(不可轉損益部分)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不可轉損益部分)
或作相反分錄。
3.原權益法核算確認的全部資本公積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投資收益
或作相反分錄。
4.剩余股權投資轉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轉換日公允價值)
貸:長期股權投資(剩余投資賬面價值)
投資收益(差額,可能在借方)
(四)成本法核算轉權益法核算
關鍵點:剩余持股比例部分應從取得投資時點采用權益法核算,即對剩余持股比例投資追溯調整,將其調整到權益法核算的結果。
1.處置部分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股權投資(處置部分投資的賬面價值)
投資收益(差額,可能在借方)
2.剩余部分追溯調整
(1)投資時點商譽的追溯
剩余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大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原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屬于投資作價中體現的商譽部分,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剩余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原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在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同時,應調整留存收益。
【提示】若處置日與原投資交易日在同一個會計年度,在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同時,應調整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提示】調整留存收益和投資收益時,應自被投資方實現的凈損益中扣除已發放或已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長期股權投資自成本法轉為權益法后,未來期間應當按照準則規定計算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及所有者權益其他變動的份額。
(五)成本法核算轉公允價值計量
1.確認有關股權投資的處置損益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股權投資(出售部分賬面價值)
投資收益
2.剩余股權投資轉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剩余部分公允價值)
貸:長期股權投資(剩余部分賬面價值)
投資收益(差額,可能在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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