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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模式的變更】
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將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賬務處理:
借:投資性房地產(變更日公允價值)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原房地產已計提的折舊或攤銷)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貸:投資性房地產(原價)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或借記)
盈余公積(或借記)
【提示】涉及所得稅影響的,調整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
【提示】在極少數情況下,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的企業,有證據表明,當企業首次取得某項投資性房地產(或某項現有房地產在完成建造或開發活動或改變用途后首次成為投資性房地產)時,其公允價值不能持續可靠取得的,則應對該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直至處置,并且假設無殘值。但是,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的企業,即使有證據表明企業首次取得某項投資性房地產時,該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該企業仍應對該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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