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股】
(一)優先股股東的權利
1.優先分配股利:優先股股東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
2.優先分配剩余財產:在公司進行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先于普通股股東取得公司剩余財產。
3.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
(1)優先股股東一般不參與公司決策,不出席股東大會,不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
(2)表決權恢復
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股東大會批準當年不按約定分配利潤的方案次日起,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與普通股股東共同表決,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一定比例表決權;公司章程可規定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的其他情形。
(3)分類表決(“4件大事”)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通知優先股股東,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東的規定程序。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會議,就以下事項與普通股股東分類表決,其所持每一優先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優先股沒有表決權: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谝淮位蚶塾嫓p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
、酃竞喜、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④發行優先股;
⑤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項的決議,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二)優先股的發行
1.同次發行的相同條款優先股,每股發行的條件、價格和票面股息率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2.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開或非公開方式發行優先股,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
3.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50%,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50%,已回購、轉換的優先股不納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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