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解散】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提示1】出現該情形時,公司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提示2】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提示3】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了反對票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
2.解散公司訴訟
(1)適用情形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以公司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①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②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公司董事長期沖突,并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④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2)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3.注重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重大分歧案件時,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決分歧,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公司回購部分股東股權;
(2)其他股東受讓部分股東股權;
(3)他人受讓部分股東股權;
(4)公司減資;
(5)公司分立;
(6)其他能夠解決分歧,恢復公司正常經營,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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