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2.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
2.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的程序
1.簽訂協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作出決議
(1)合并、分立、增資、減資均是股東(大)會的絕對多數通過的事項,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經代表(全體)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通過。
(2)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資、減資,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分立,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4.通知、公告債權人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提示1】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但公司分立時,債權人無權要求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
【提示2】公司增資,無須通知、公告債權人。
5.依法進行登記
(1)公司減資、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2)公司增資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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