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
對于不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應當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點確認收入。在判斷控制權是否轉移時,企業應當考慮下列五個跡象:
1.企業就該商品享有現時收款權利,即客戶就該商品負有現時付款義務
2.企業已將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擁有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
3.企業已將該商品實物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占有該商品實物
客戶占有了某項商品實物并不意味著其就一定取得了該商品的控制權。
(1)委托代銷安排
企業通常應當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后,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2)售后代管商品安排
售后代管商品是指根據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企業已經就銷售的商品向客戶收款或取得了收款權利,但是直到在未來某一時點將該商品交付給客戶之前,企業仍然繼續持有該商品實物的安排。
在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下,除了應當考慮客戶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權的跡象之外,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四項條件,才表明客戶取得了該商品的控制權:一是該安排必須具有商業實質,例如,該安排是應客戶的要求而訂立的;二是屬于客戶的商品必須能夠單獨識別,例如,將屬于客戶的商品單獨存放在指定地點;三是該商品可以隨時應客戶要求交付給客戶;四是企業不能自行使用該商品或將該商品提供給其他客戶。
4.企業已將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取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
5.客戶已接受該商品
需要強調的是,在上述五個跡象中,并沒有哪一個或哪幾個跡象是決定性的,企業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和交易實質進行分析,綜合判斷其是否將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以及何時轉移的,從而確定收入確認的時點。此外,企業應當從客戶的角度進行評估,而不應當僅考慮企業自身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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