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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會計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
【應納稅額的計算】
定額稅率:應納稅額=憑證件數×固定稅額(5元),適用范圍:其他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
比例稅率:應納稅額=計稅金額×比例稅率,適用范圍:其他稅目。
【印花稅的納稅人】
1.訂立、領受在我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的應稅憑證,或者在我國境內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印花稅。
2.應稅憑證,是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的書面形式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
3.印花稅的納稅人分為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和使用人。
4.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均為印花稅的納稅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和鑒定人。
5.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使用人為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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