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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2)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3)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解釋
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但應當具備下列特征:(1)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2)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3)必須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非法定的事實;(4)必須是合法的事實,當事人不得以違法或者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所附條件;(5)所限制的是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者消滅,而不涉及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即不與行為的內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2)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解釋
(1)所附的條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2)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來一個確定的日期(如2028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個不確定的日期(如孫某死亡之日),但無論是不是一個確定的期限,必然會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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