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
1.合議制度
(1)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2)適用簡易程序、特別程序(選民資格案件及重大、疑難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階段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3)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擴大了獨任制度的適用范圍,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但是,下列案件不得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屬于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法律規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其他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
2.回避制度
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上述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3.公開審判制度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3)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兩審終審制度
(1)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2)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3)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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