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末發生的業務,增值稅的收入確認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下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1.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2.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3.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4.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年末業務無法及時取得發票,企業所得稅該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三、以前年度取得的發票,暫未扣除的可以追補確認嗎
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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