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模擬試題 |
第 3 頁:參考答案 |
參考答案與解析
一、選擇題
1.【答案】C
【解析】本題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男女平等是憲法的精神,而民事活動的結果應當平等不符合民法上平等原則為機會平等的含義,故只有C正確。
2.【答案】B
【解析】平等、公平、一致等都不能準確表達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相互之間的關系。享有權利就應負有對應的義務,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的權利,在對方就有對應的義務,故B正確。
3.【答案】D
【解析】A、B、C均為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D為正確答案。
4.【答案】D
【解析】A、B分別是按主體、客體的特點進行的劃分,C不是劃分標準,支配和請求表現了不同權利的不同作用,故D正確。
5.【答案】C
【解析】A是按財產性質進行的劃分;B是從兩物權之間有主從關系的角度作的分類;D是所有權與他物權的劃分;只有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分類,是他物權的分類,而且這兩種他物權的設立目的分別是“用益”和“擔保”,故答案為C。
6.【答案】D
【解析】物權有排他性是個大前提,在此前提下再分析排他性的含義。D的表述不符合物權排他性的含義,故答案為D。
7.【答案】C
【解析】主物和從物是兩個有主從關系的物的區分。動產和不動產是根據物可否移動進行的分類。按照物權法,動產和不動產流通條件不同,權利變動是否需要登記不同,司法管轄不同。故A、B、D都正確,C錯誤。
8.【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對“交付”的理解。選項A中,因為現實交付是實際轉移占有,本題中沒有這個情形,可以首先排除。應從擬制交付中思考選擇,需要調動對這三種擬制交付的知識儲備:簡易交付的特點是受讓人交付時事先已占有了交付標的,指示交付是由第三人完成占有轉移,B、D與題意不合;故只有C占有改定,即出讓人由自主占有改變他主占有的“占有改定”為正確。
9.【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對主物和從物的理解。需要思考:主物和從物是兩個獨立物之間存在主從關系的時候才有的分類,B選項的上衣和褲子各自獨立存在并且單獨發揮作用,不具有主從關系,應選B。
10.【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占有人買受占有物關系中所有權轉移時間的問題。題目中提供的已知條件實際上是“簡易交付”,即買受人在占有出賣物的條件下,出賣物所有權在買賣合同生效時就轉移到買受人。因此,B是正確的。
11.【答案】C
【解析】本題比較簡單明了,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擔保的形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故可排除“典賣”,即C是應選之項。
12.【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對提存條件的理解。其中C、D俱不會產生疑問,在A、B之間,B有一點迷惑,但細想一下,債權人死亡時,發生繼承,不發生提存,就可排除它,顯然A正確。
13.【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對定金數額規定的掌握,只要記清《擔保法》有關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規定,即可選定答案為A。
14.【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對先訴抗辯權發生條件的理解。其中D可先排除,因抗辯權是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無此權;另外,C也可隨之排除,因擔保物權人有物權而無抗辯權;B也能排除,連帶保證人對債務人負連帶保證義務,無先訴抗辯權。僅剩A為可選對象。
15.【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擔保的責任范圍,要求對《擔保法》有關規定有準確理解,保證人要對違約、損害賠償、有關費用等負保證義務,而定金本身是一種擔保方式,不在保證責任范圍內,可排除,應選D。
16.【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對不當得利要件的理解。思路應先從不當得利的概念開始,不當得利是一方得到利益沒有合法依據,且有損他人。據此,C明顯是要件,D不是其要件,故應選D。
17.【答案】B
【解析】本題應思考要約的生效是發信主義還是收信主義(到達主義)。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要約生效采用到達主義,即A表述,在此基礎上,A、C、D俱正確,B表述錯誤。
18.【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對《合同法》第193條關于贈與撤銷規定的理解。根據該條規定,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的,贈與人的繼承人可以撤銷贈與,但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撤銷權,據此,只有B正確。
19.【答案】A
【解析】本題為法條題。根據《合同法》關于間接代理的規定,A為正確答案。
20.【答案】D
【解析】A是為失蹤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利益使用肖像,B、C是依法使用肖像,D違反了《民法通則》關于肖像權的規定,是侵權行為,故答案為D。
21.【答案】D
【解析】人身權既不可有償轉讓,也不可無償轉讓。故選項B、C都是錯誤的。人身權的損害是可以用金錢賠償的,因此選項A也是錯誤的。
22.【答案】A
【解析】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和隱私權等。可見,只有選項A不屬于人格權,因此選項A是正確的。
23.【答案】A
【解析】姻親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及配偶的血親的配偶。顯然選項A不屬于姻親,符合題意,是正確答案,排除其他選項。
24.【答案】D
【解析】在我國,結婚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是結婚登記,任何其他的結婚形式都不會產生有效婚姻的法律效力。顯然選項D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排除其他選項。
25.【答案】C
【解析】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7條的規定,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因此本題選項C是正確的;選項A和選項D因不符合題意,被排除;選項B是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所以選項c正確,其他選項都不正確。
26.【答案】C
【解析】《婚姻法》規定的婚姻可撤銷的原因只有一種,即受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很明顯,選項C是正確答案。選項A中的重婚和選項D中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都是宣告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因此被排除;選項B不屬于法律所規定的法定情形,因而也被排除。
27.【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對不同遺產移轉方式效力的理解。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選項D正確。
28.【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對口頭遺囑效力的理解,題目內容實際上是《繼承法》的規定,在思路上要清醒地認識口頭遺囑只是緊急情況下的產物,緊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完全可以另立遺囑,因此,法律上規定緊急情況消除后口頭遺囑無效,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
29.【答案】D
【解析】本題是考查遺囑效力的問題,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應選擇選項D。
30.【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繼承人的范圍。根據《繼承法意見》第24條的規定,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扶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而對于養子女卻沒有這樣的限制性規定。因此,選項A、B、D表述不準確,只有選項C是正確的。
31.【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代位繼承。本題中,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的女兒繼承了甲父的遺產,符合代位繼承的概念,因此本題正確答案是選項B,排除其他選項。
32.【答案】C
【解析】本題實際是考查《民法通則》規定的當事人對損害都無過錯的損失分配問題,應依該法之規定,選擇C。
33.【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侵權行為理論中的共同危險問題。在二人以上的侵權人共同實施加害危險行為難以確定具體行為人時,由共同實施危險行為的人負擔,故應選A。
34.【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對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理解。應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分析甲、乙、丙三人誰有過錯,然后確定有過錯者承擔責任。由于丙對狼狗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有過錯,對乙的損害應負責任,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
35.【答案】A
【解析】根據《民法通則》關于產品質量責任的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應選擇銷售者承擔責任,即應選A。
二、簡答題
36.【答案要點】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威脅強迫,陷入恐懼而作出不真實意思表示的民事行為。它具有以下要件:
(1)須有脅迫行為存在。脅迫是不正當地預告危害,以使對方陷入恐懼的行為。
(2)須有脅迫的故意。脅迫人的故意包括兩個方面:第一,須有脅迫相對人使之產生恐懼的故意;第二,須有使相對人因恐懼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脅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對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3)須預告危害屬于不正當。所謂不正當,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道德準則。違法當然屬于不正當,但不正當卻不一定都違法。因為它干涉了相對人是否簽訂合同的意思自由。
(4)須因受到脅迫而產生恐懼。如果脅迫人雖然施加脅迫,但被脅迫人并不因此產生恐懼;或雖有恐懼,但恐懼并不是因脅迫而生,就不能構成受脅迫而實施的無效民事行為。
(5)須因恐懼作出意思表示。即脅迫人的意思表示與其恐懼須有因果聯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須迎合脅迫人的意思作出。
37.【答案要點】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和非出于權利人意思的“人禍”,例如,瘟疫、暴亂等。
(2)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行為能力。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沒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也可作為中止的法定障礙。
(3)其他。如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中止。
38.【答案要點】身份權是基于身份關系所產生的權利。
身份權具有以下特征:(1)身份權具有專屬性;(2)身份權具有義務性;(3)身份權無時效性。
三、論述題
39.【答案要點】(1)善意取得的含義。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動產的所
有權移轉給他人或設定他物權,受讓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或他物權的制度。
(2)善意取得的構成條件。善意取得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標的物為依法可流通的動產或者不動產。首先,必須是依法可流通的。其次,法律規定不適用善意取得的動產,依其規定。如《物權法》規定,遺失物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
②讓與人對所讓與的標的物無處分權。
③標的物須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④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⑤轉讓行為必須完成了物權變動的法定公示要求。《物權法》規定,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法律效果就是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②受讓標的物原有權利消滅。
③無處分權人對原所有權人負賠償責任。
四、案例分析題
40.【答案要點】(1)不合理。理由:因為該牛是某甲主動拋棄的,而非丟失的。如果是丟失或走失的,那么,某甲和某乙之間形成無因管理之債。本案中,該牛是由某甲拋棄的,某甲因此喪失了對該牛的所有權,某甲與某乙之間沒有形成債的關系,某甲自然也不能以債權人的身份要求某乙返還該牛。
(2)合法。理由:因為,某甲拋棄該牛的行為使其對該牛的所有權消滅;拾得該牛的行為是先占而取得,因此某乙對該牛擁有所有權,某乙有權拒絕返還該牛。
41.【答案要點】(1)存在兩個合同法律關系。它們分別是:甲與乙之間的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和甲與丙之間的貨物運輸合同關系。
(2)乙應向甲主張權利。理由:乙與甲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甲由于丙的原因不能向乙如約履行義務,依法應向乙承擔違約責任;而乙與丙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基于合同的相對性,乙不能向丙提出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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