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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頁:參考答案 |
參考答案與解析
一、選擇題
1.【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代理的適用范圍。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的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應當由當事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代理的效果。根據法律的規定,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3.【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表見代理。根據民法理論,表見代理是因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人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權的表征,本人須對之負授權人責任的代理。
4.【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訴訟時效的中斷。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可使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5.【答案】C
【解析】根據《民通意見》第175條的規定作答。
6.【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訴訟時效的效力。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只喪失了勝訴權。
7.【答案】C
【解析】本題也是考查訴訟時效的效力。《民通意見》第171條對此問題作了規定。
8.【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民法通則》第140條對此問題作了規定。
9.【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2條對房地產轉讓后受讓人的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問題作了規定。
10.【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權利質押的客體。《擔保法》對可以作為質押客體的權利作了規定。
11.【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抵押物的范圍。《擔保法》第34條和第37條分別就可以抵押的財產和不可以抵押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
12.【答案】D
【解析】根據法律的規定,質押標的只能是動產和法律規定的權利。
13.【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對留置權行使的限制問題。根據民法理論,選項A、B和C都屬于對留置權行使的合理限制。
14.【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留置權的成立要件。《擔保法》第82條對此問題作了規定。
15.【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債的相對消滅和絕對消滅的區分。債的相對消滅,是指債在原來的當事人之間消滅。而債的絕對消滅是指債權債務客觀上不復存在。
16.【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債權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合同法》第75條對此問題作了規定。
17.【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定金的效力。《擔保法》第89條是關于定金效力的規定。
18.【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定金合同的成立要件。定金合同是從合同,根據民法理論,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根據《擔保法》第90條和第91條的規定,定金的交付和定金數額不違法是定金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不影響定金的成立。
19.【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無因管理人的義務。根據民法理論,無因管理人應依本人的明示或可推
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為事務的管理,且須盡善良管理人應盡的注意義務。
20.【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締約過失責任理論。注意其不同于違反先合同義務。
21.【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委托合同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D為正確選項。
22.【答案】D
【解析】《民法通則》第102條只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23.【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區分。人格權,是指與作為民事主體的要件相聯系的專屬性支配權。而身份權,則是指自然人因一定的身份關系而產生的一種資格。
24.【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對象是附條件法律行為的要件。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法律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題目中約定的期限與合同的效力無關,它只是一個履行行為的期限。故選D。
25.【答案】D
【解析】依據我國法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有兩種后果,一是有效,二是效力待定。屬于有效的合同包括三種情形:(1)訂立的純獲利益的合同;(2)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3)事先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訂立的合同。本題中所涉合同,顯然不屬于上述三種情形的合同,因此不能認定為有效的合同。同時依據法律的規定,除上述三種情形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的狀態,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此本題選項中,選項D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26.【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對象是善意取得的要件。善意取得的要件一般包括:標的物為動產、受讓人有償取得動產的占有、從無處分權人處取得占有、受讓人取得占有為公然和善意。丙的行為符合以上要件,從而取得所有權,甲不得向丙主張權利。故選D。
27.【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對象是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雖然是共有權分成數份,但是作為所有權卻只有一個。故選A。
28.【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抵押物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效力。依照《擔保法解釋》①第66條的規定,A是正確的。
29.【答案】A
【解析】四個選項中房屋和土地屬于不動產,在我國,是土地使用權而非土地所有權可以作為抵押對象,正確選項為A。
30.【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對象是婚姻可撤銷的情形。依《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婚姻可撤銷的原因只有一種,即受脅迫而締結的婚姻。本題中選項c是正確答案。選項A中的重婚和選項D中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都是宣告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因此被排除;選項B不屬于法律所規定的法定情形,因而也被排除。
31.【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對象是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題中甲、乙協議離婚時,乙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所以選項A是符合法律規定且符合題意的,為正確的答案,排除其他選項。
32.【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對象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我國《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可見,違約金責任與定金責任不能并用。選項C符合法條的規定,應選C,排除其他選項。
33.【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對象是繼續履行的適用。根據給付標的的不同,我國《合同法》將合同債務分為金錢債務和非金錢債務。若違反金錢債務,可以適用繼續履行;若違反非金錢債務,則并非都能適用繼續履行。選項C中還款屬于金錢債務,可以適用繼續履行,故應選C,排除其他選項。
34.【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對象是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69條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見,對于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據此,選項C正確,排除其他選項。
35.【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對象是教唆行為人的責任。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教唆人教唆未成年人進行侵權行為致使他人受到損害的,教唆人為侵權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本題中王某教唆鄰居家的未成年人,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選項B正確,排除其他選項。
二、簡答題
36.【答案要點】依《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對此稅款和債務的清償,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負清償責任。限定清償以繼承人接受繼承為前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應繳納的稅款和應清償的債務,可以不清償,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受限制。
37.【答案要點】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歸責原則不同;
(2)舉證責任不同;
(3)責任構成要件不同;
(4)免責條件不同;
(5)責任形式不同;
(6)損害賠償范圍不同;
(7)是否為第三人行為負責不同。
38.【答案要點】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將其變價并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除具有擔保物權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以下特征:
(1)抵押權的標的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擔保物或財產權利;
(2)抵押權不移轉標的物的占有;
(3)抵押權是意定擔保物權。
三、論述題
39.【答案要點】債的主體變更是指債的內容和標的不變,只是債的關系的當事人改變,實際上就是債的轉移。債的主體變更包括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兩種情況。債的主體的協議變更是當事人根據協議變更債的主體,包括債權轉讓、債務移轉及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債權轉讓,由債權人和受讓債權的第三人訂立債權轉讓的協議,訂立債權轉讓協議適用合同訂立的程序和方式。所以,轉讓的債權須具備可讓與性,所轉讓的債權范圍和強度不能超過原債權。債權人應當將債權轉讓的情況通知債務人。債務移轉,又稱債務承擔,指由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移轉協議,債務移轉協議須經債權人同意才能生效。債務人可以移轉全部債務,也可以移轉部分債務。債務全部移轉的,受讓人成為新債務人,取代原債務人而成為債務主體,債權人只能向新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部分移轉的,移轉協議生效后,原債務人和新債務人一并為債務人一方,形成多數人之債,各債務人按約定份額承擔債務。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又稱債的概括承受,是指將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債的概括承受主要有合同承受和企業合并兩種情形,均導致債的主體發生變更。
四、案例分析題
40.【答案要點】五興石碴廠與吳記石碴廠債務糾紛一案,因張某等5人是合伙關系,所欠吳某2 500元債務是合伙人的共同債務。按照《民法通則》第35條的規定,這5人對債務都有償還責任,都是債務人,而且負連帶責任。
理由:從事實來看,五興石碴廠欠債在先,張、高兩人退伙在后。兩人退伙時,2 500元債務已經存在。《民通意見》第53條規定:“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這一規定,為解決本案提供了法律依據。
41.【答案要點】(1)甲將乙、丙的婚紗照用于參展是合法行為。甲將照片交給某藥業公
司并獲取報酬的行為,是侵權行為。
理由:《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甲將乙、丙的婚紗照用于參展,是經過照片所有人同意的,且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因而是合法行為。而甲以營利為目的收取藥業公司的報酬,未經照片所有人乙、丙的同意將照片交由藥業公司使用,是侵犯乙、丙肖像權的行為。
(2)某藥業公司的行為侵犯了丙的肖像權和名譽權。
理由一:《民通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本案中,某藥業公司未經照片所有人丙的同意,而將照片用于該公司藥品的廣告宣傳上,其行為侵犯了丙的肖像權。
理由二:《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本案中,該藥業公司將丙的照片用于壯陽藥品并配以“某某藥,安神固精,有效增進夫妻感情”等廣告詞廣泛傳播,給丙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藥業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公民丙的名譽權。
(3)甲應對乙、丙承擔侵害乙、丙肖像權的責任,某藥業公司承擔侵害丙肖像權和名譽權的
責任。
理由: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公民的人格權受到侵犯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甲侵犯了乙、丙的肖像權,藥業公司侵犯了丙的肖像權和名譽權,肖像權和名譽權都屬公民的人格權,受害人有權依法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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