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4 頁:多項選擇題 |
第 5 頁:簡答題 |
第 6 頁:辨析題 |
11. 【答案】D
【解析】限制加重原則,又稱"限制并科主義"、"限制相加原則"。數罪并罰的原則之一。指對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后在一定的限制內予以加重或并科,以此作為決定執行的刑罰。具體適用有兩種類型:(1)單一限制加重原則。即在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以其中最重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為上限,在此限度內通過全部或部分并科決定執行的刑罰。(2)雙重限制加重原則。即在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以數刑中最高刑期為下限,以法律上規定的數罪并罰的特定刑期為上限,在此限度內決定執行的刑期。
12. 【答案】C
【解析】簡單罪狀,是指條文只簡單的規定罪名或者簡單描述具體犯罪的基本構成特征。刑法中之所以采取簡單罪狀的方式,是因為這些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理解和把握,因而無需在法律上作具體的描述。簡單罪狀雖然缺乏對犯罪構成特征的具體描述,但條文簡練概括,避免繁瑣。采用簡單罪狀,一般是因為立法者認為,有些罪狀的特征比較明顯,且為人們所熟知,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無須在罪狀中作更具體的描述。
13. 【答案】D
【解析】根據刑法理論和我國現行刑法的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屬于信用卡詐騙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體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
1、撿拾他人的信用卡在特約商戶消費、在銀行或柜員機上支取現金。例如D選項。
2、冒用代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在特約商戶消費、在銀行或柜員機上支取現金。
3、發現他人將信用卡遺忘在自動取款機中,不退卡,繼續進行取款或者轉賬。
4、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通過網上銀行和電話銀行進行消費和轉賬。
5、冒用他人非法轉手的信用卡。
6、特約商戶的工作人員在顧客用信用卡消費結算時,私下重復刷卡,非法占有信用卡資金。
14. 【答案】C
【解析】AD選項均不構成強奸罪,B選項,在拐賣婦女的過程中,強奸被拐賣婦女的,數罪并罰。
15. 【答案】A
【解析】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首先,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與證據。有一種觀點認為,捏造他人一般違法事實的也構成誣告陷害罪,我們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為本法明文要求主觀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其次,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告發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實,既不告發,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則不構成本罪。
再次,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特定對象,就不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當然,特定對象并不要求行為人點名道姓,只要告發的內容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對象是誰就構成誣告陷害罪。至于被誣陷的對象是遵紀守法的公民,還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誣告而受到刑事處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屬于對象不能犯,仍構成誣告陷害罪。
16. 【答案】C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17. 【答案】C
【解析】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A構成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B選項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D選項構成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罪。
18. 【答案】A
【解析】1997年《刑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無身份犯能否構成受賄罪共犯的規定,但可直接適用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這是由總則和分則的關系決定的,以共同受賄罪追究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
19. 【答案】D
【解析】牽連犯:指出于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系,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且對于牽連犯,除我國刑法已有規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數罪必須出于一個犯罪目的
第二,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犯罪行為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既行為的異質性,也就是說,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第三,數個犯罪行為須有牽連關系。
20. 【答案】B
【解析】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如果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除構成保險詐騙罪外,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等。這兩種行為按照理論界的通說,屬于典型的牽連犯,都屬于為實現保險詐騙犯罪這一目的行為,而其方法或手段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應擇一重從重處罰,而不實現數罪并罰,但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實行數罪并罰,以便于司法實踐操作,有利于加大對保險詐騙犯罪的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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