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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項選擇題:1-40題,每小題一分,共40分。
1.【答案】 A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刑法的機能。刑法的機能,是指刑法能產生的積極作用。一般來說,刑法具有三種機能:(1)規制機能,是對人的行為進行規制或者約束的機能。其方式是對犯罪規定刑罰,向國民顯示該行為為法律所不容許;或者要求國民不要實施類似行為,從而避免犯罪;(2)保護機能,即保護國家、社會和個人法益的機能;(3)保障機能, 即保障公民不受國家刑罰權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規定之外的刑罰處罰的功能。本題選A。
2. 【答案】B
【解析】刑法對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的效力。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這種規定,體現了保護原則。
3.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純正不作為犯,又稱"真正的不作為犯"。法律規定一定的作為義務,單純地違反法律規定此項作為義務而構成犯罪的行為人。純正不作為犯的特點是:(1)違反的作為義務一般由法律予以明文規定,其內容是多方面的。(2)一般不要求有危害結果的發生。A選項中,甲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鎖在家中并外出數天,已經構成作為形式的故意殺人。遺棄罪的主觀方面是將自己應當承擔的贍養義務不承擔或轉移給別人承擔,而不能包含殺人的故意,如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背到車站、民政部門前等地方丟棄,構成遺棄罪。B 選項,對于逃稅罪,有人認為是作為犯罪,有人認為是不作為犯罪,也有人認為是作為不作為相結合的犯罪,但從純正不作為犯的第一特點來看,通說認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不管是采取何種手段,其最終行為都是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納稅義務。所以屬于不作為犯罪。
4.【答案】D
【解析】AB選項都沒有因果關系,C選項是介入因素導致因果關系中斷。D選項考查的是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因甲的追打導致乙落河淹死,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具有因果關系。
5. 【答案】B
【解析】打擊錯誤,也稱打擊失誤、行為偏差、方法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對象實施侵害行為,由于失誤而導致實際侵害對象與其本欲侵害的對象不一致。打擊錯誤有以下基本特征 :1、行為人對自己意欲侵害的對象實施了侵害行為。2、實際侵害的對象與行為人意欲侵害乃至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不一致。這一特征包括以下含義:其一,要有實際的侵害結果發生;其二,行為人主觀上要有特定的侵害對象;其三,實際侵害的對象不是行為人意欲侵害的,也不是其行為所直接指向的特定對象,因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雖然有特定的侵害對象,但行為指向的對象并不特定,也不存在打擊錯誤的問題。3、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僅不希望而且也沒有放任自己的行為對第三者(實際侵害對象)造成危害。
打擊錯誤的表現形式有兩種:一是同一構成要件內的打擊錯誤,如本題中甲用刀傷害張三卻誤傷了李四;;二是不同構成要件間的打擊錯誤,如某人從樓上投擲重物意圖砸毀甲的汽車,卻將過路的行人乙砸死。
6. 【答案】A
【解析】本題中乙的行為系共同盜竊,構成盜竊罪,理由是:(一)乙具有共同盜竊犯罪的主觀故意。所謂共同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決定參與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根據意思聯絡形成時間的不同,共同犯罪可分為事先有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先無通謀的共同犯罪。"事先",是指著手實行犯罪之前。在著手實行之前就預謀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屬于事先通謀;甲乙就屬于事前的共謀。甲乙具有分工上的不同。
7. 【答案】C
【解析】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根據本條規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適應。也就是說,犯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當多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罰金數額應當少些,這是罪刑均衡原則在罰金裁量上的具體體現。在裁量罰金數額時應否考慮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結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從有利于判決執行的角度出發,在罰金裁量的時候應當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
8. 【答案】B
【解析】假想防衛是指行為人由于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衛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
(1)不法侵害行為的實際不存在。這是假想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也是假想防衛行為區別于正當防衛和其他防衛錯誤的關鍵。
(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防衛意圖。這是假想防衛在主觀上的必備條件。這種防衛的意圖來源于行為人主觀上判斷錯誤,如果行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會產生防衛意圖,假想防衛當然也就不會發生。
(3)行為人的"防衛"行為給無辜者造成了損害,這是假想防衛成立的結果條件。由于行為人誤將他人行為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因而作出錯誤的防衛反擊,進而導致不應有的危害后果的產生。假想防衛行為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并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9. 【答案】A
【解析】應當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1)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2)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可以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1)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適用。(2)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附加適用。
10. 【答案】D
【解析】自首可以分為兩種,即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又稱準自首、余罪自首或余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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