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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這門課是新增,沒有以前的考研題目可以借鑒,所以老師從司法考試里選了些適當難度的題目。
11.對法律匯編與法典編纂之間區別的理解,可以有多種角度。下列哪一表述準確地揭示了二者之間的區別?
A.法律匯編既可以由個人進行,也可以由社會團體乃至國家機關進行;法典編纂只能由國家立法、執法和司法機關進行
B.法律匯編是為了形成新的統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法典編纂是將不同時代的法典匯編成冊
C.法律匯編可以按年代、發布機關及涉及社會關系內容的不同,適當地對匯編的法律進行改變;法典編纂不能改變原來法律規范的內容
D.法律匯編不屬于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法典編纂是一種在清理已有立法文件基礎上的立法活動
答案:D
解析:本題考點為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規范性法律文件系統化的形式主要有兩種:法律匯編、法典編纂。法律匯編是將規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排列并匯編成冊。這種匯編并不改變規范性文件的內容,因此,它并不是制定法律而僅是一項技術性整理和歸類活動。法律匯編的種類很多,有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官方的法律匯編主要是由各級法的創制機關匯編的法律;非官方的法律匯編通常是由有關國家機關、大學、研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工作、學習或教學科研的需要而匯編的。法典編纂,是指對屬于某一部門法或某類法律的全部規范性文件加以整理、補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礎上編制一部新的系統化的法律。因此,法典編纂不同于法律匯編,它并不是一項單純的技術性工作,而是制定法律的活動。
12.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下列哪一項屬于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的事項?
A.本行政區內市、縣、鄉政府的產生、組織和職權的規定
B.本行政區內經濟、文化及公共事業建設
C.對傳染病人的強制隔離措施
D.國有工業企業的財產所有制度
答案:B
解析:《立法法》第64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后,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故選B.A 、C 、D 項屬于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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