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法律
法律是由國家創制并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國家創制法律規范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制定,即國家機關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二是認可,即國家機關賦予某些既存社會規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賦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動。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而且法律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并不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全部,而僅僅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
14、“法治”與“法制”的區別
“法治”是一種治理國家的理論、原則、理念和方法,是一種社會意識;而“法制”通常是指國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簡稱,是一種社會制度。
“法治理念”是人們對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實施所持有的內心信念和觀念,是指導一國法律制度設計和司法、執法、守法實踐的思想基礎和主導價值追求。
15、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關系
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一對關系密切的概念,應當從兩者的相互聯系中去理解它們各自的性質。從來源來看,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一般都來源于法律的明文規定,或者法律雖未明文規定,但可以從法律的規定中推導出來。
一般說來,可以把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關系概括為結構上的相關關系、總量上的等值關系、功能上的互補關系等三個方面。
16、公民權與人權
公民權來源于人權,是一部分重要的人權的法律化,但不是人權的全部。在我國目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整個人權系統中,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的基本人權,居于基礎地位。生存權和發展權不能歸結為只是個人的權利,它同時是人民、民族、國家的集體權利。也就是說,只有國家、民族、人民群眾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得到了承認和保障,作為社會、群體的一員的個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才能得到承認、實現和保障。
17、民事權利制度
民事權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的具體權益。民事權利所包含的權益,可以分為財產權益和非財產權益。因此,民事權利可以分為財產權和非財產權兩大類。我國民法所規定的民事權利,主要有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人身權等。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有權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土地使用權是不完全的物權。土地使用權屬于用益物權,是對標的物使用價值的支配,即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屬于擔保物權,是對標的物交換價值的支配,即在所擔保債務到期不能清償時,以變賣標的物的價款抵償。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8、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則
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具體來說,它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在履行其職能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就是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則,可分解為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和加強黨對國家行政工作的領導的原則等。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力的存在和運用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在合法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合理、適當和公正。
在國家行政管理工作中堅持黨的領導,最根本的是堅持黨對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正確的思想政治領導。
19、刑罰的體系
刑罰是由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分子所適用的限制或者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刑罰體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構成。
主刑是指對犯罪分子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與死刑。我國刑事立法的一個獨創是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它與死刑立即執行共同構成死刑這一刑罰方法,而不是輕于死刑的一個獨立刑種。
附加刑是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它既可以作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刑法》規定的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以及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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