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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主義社會的民主、自由和人權
民主、自由、人權是人類的普遍追求。但是,民主、自由、人權是歷史范疇,由于歷史條件和階級利益不同,各個國家社會制度、文化傳統、經濟發展狀況不同,人們對于民主、自由、人權的認識和實踐往往并不一致。科學理解和正確處理民主、自由和人權問題,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面臨的重要課題。
“民主”一詞起源于古希臘文,由“人民”和“權力”兩詞合成,意為“人民的政權”,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意思。“自由”通常講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圍內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一種權利。“民主”是政權的一種構成形式,“自由”則是政權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人權”泛指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權利,主要包括生存權、經濟權、政治權、文化權等。而公民在政治上應該享有的自由和民主權利,一般也被稱作“人權”。
人類政治文明發展的歷史和現實情況說明,任何一種民主的本質、內容和形式,都是隨著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而發展的。并不存在唯一的、普遍適用的和絕對的民主模式。民主作為一種國家制度,作為上層建筑,它的本質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在民主政治發展進程中,存在著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的為少數人服務的民主和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為多數人服務的民主,不管是資產階級民主,還是社會主義民主,都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權益,都不容許動搖它的現有制度,都不會給它的“顛覆力量”以民主。
民主的形式是多樣性的,沒有統一的標準。民主的形式很重要,沒有特定的形式,民主的實質性內容就體現不出來。但是同民主的實質相比,形式畢竟是第二位的。資本主義民主制度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之上,只是在“少數服從多數”的政治程序上可以被稱作民主制度的,在政權性質上則只是統治階級內部的民主,少數剝削者的民主。社會主義民主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政治程序和政權性質相一致,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相協調,是為廣大勞動人民所享有的民主。資本主義民主,只標榜民主,不承認專政,極力掩蓋其剝削和壓迫勞動人民的階級實質。表現在理論形態上的西方民主理論只強調民主的形式方面,不講它的實質,企圖用比較完備的民主形式掩蓋其資產階級專政的實質。
社會主義民主是多數人的民主,是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最高形態的民主,它的本質就是人民當家作主,它和資本主義民主的最大不同在于廣大人民群眾翻身作了主人,獲得了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權利。社會主義民主是真實的民主。它公開承認自身的階級性,認為統治階級的民主就意味著對于被統治者的專政。民主和專政,兩個方面相輔相成。中國是有五千多年歷史的文明古國,但人民真正當家作主,成為國家、社會和自己命運的主人,只是在新中國成立以后才成為現實。看不到這點,就不能從根本上正確認識中國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的本質。
民主建設是逐步發展的歷史過程,它的發展程度同一定的經濟文化狀況相關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需要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在黨的領導下有步驟、有秩序地推進。為此,必須積極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探索符合我國當前社會歷史條件的社會主義民主形式。
自由同樣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有其實際的內容。西方標榜是自由世界,但在資本主義社會里勞動人民只能說具有形式上的自由權利,實際上真正通行的是財富的自由,誰占有金錢、財富,誰就擁有權利和自由,愈是有錢就愈有自由。無錢無權無勢的廣大貧苦百姓總是被關在“自由”的大門之外。資產階級自由的虛偽性表現在資產階級法律的慣常模式中:在一般詞句中標榜自由,在附帶條件中廢除自由;正面規定中標榜自由,限制規定中否定自由;地位鞏固時標榜自由,形勢不利時取消自由。這在西方國家的法律史上屢見不鮮。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社會主義自由解決了資本主義自由無法解決的最廣大勞動人民群眾實際行使自由權利的問題。勞動人民當家作主,政權在人民手中,這是最大的政治自由;公有制為主體,從經濟基礎上鏟除了金錢對自由的束縛。與此同時,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社會主義文化建設,開辟了人類自覺創造歷史的新時代,使人們在思想上獲得了空前自由。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的自由,必須不斷克服官僚主義、家長制、以權謀私和利用職權對人民自由的踐踏。人民要珍惜自己的權利,不斷提高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的能力和覺悟。
人權,最初是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為反對神權和封建特權提出的。人權不是“天賦”的,人權作為權利的一般表現形式,是社會的產物,而不是自然人的產物。從馬克思主義的觀點看,人權不能局限于個人的政治權利,而應當擴大范圍。人權的基礎是生命的生存和發展,沒有生存權,其他人權均無從談起。
西方發達國家人權理論強調的主要是個人的政治權利,而不大講經濟和社會權利。我們強調,人權不僅包括個人權利,還包括集體人權,不僅包括政治權利,而且包括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權利。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生存權和發展權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人權。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力組織扶貧開發,解決了幾億人口的溫飽問題。它充分證明社會主義對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的高度重視。
人權是具體的、相對的,不是抽象的、絕對的,與一個國家的政治狀況、經濟發展、歷史傳統、文化結構和整個社會的發展水平有很大關系。經濟文化落后,即使有了先進的社會制度,人權的實現程度也會受到限制。
民主、自由、人權,核心是民主。公民權利的實現和發展,都要通過國家政權,依賴國家政權。只有人民掌握政權,鞏固和發展政權,人民才會擁有真正屬于自己的民主、自由和權利。
總之,社會主義的民主、自由和人權本質上優于和高于資本主義,在實現民主、自由和人權方面不受資本和金錢的束縛。但如同社會主義本質的充分實現需要一個過程一樣,社會主義的民主、自由和人權的充分實現也需要有一個歷史過程,需要在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逐步創造條件,同時需要不斷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民主、自由和人權的具體實現形式,以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當家作主。
2.深化政治體制改革,擴大社會主義民主
政治體制,是指政治制度的具體表現和實現形式,主要是指黨和國家的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工作制度等具體制度。鄧小平指出:“評價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政治結構和政策是否正確,關鍵看三條:第一是看國家的政局是否穩定;第二是看能否增進人民的團結,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產力能否得到持續發展。”
政治體制改革的基本原則:
第一,我國政治體制改革是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必須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以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為根本,以增強黨和國家活力、調動人民積極性為目標,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
第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特點和優勢,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
第三,推進政治體制改革,需要借鑒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絕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
3.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社會主義法制是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政權所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和執法原則,是人民當家作主和治理國家的基本方法。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要求,可以用16個字來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四個方面相互聯系、相互制約。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執法必嚴是關鍵,違法必究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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