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作為最密切聯系實務的部門法之一,是很多法學考研考生選擇的專業。
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法的考點較為集中,備考時的壓力也比其他訴訟法要小,但是在法學考研壓力逐年遞增的情況下,備考時依然不能懈怠,在備考中也要有一定的技巧。
通過總結近些年各高校的熱門考點,可以使復習更具有針對性,減小復習壓力。
文都考研小編在此總結清華,北大以及中政,人大近三年熱門考點,為大家提供一定參考:
考點一:證據收集
1、考察方式
l 當事人收集證據與法院依職權收集證據的關系【中政,2019,簡答】
l 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在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取證據【清華,2018,簡答】
2、答題示范——以【清華,2018,簡答】為主
舉證責任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加以證明的責任。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不能舉證加以證明,往往要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1) 當事人收集證據:
我國相關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規定。
2) 法院依職權收集證據
我國相關法規定: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必須在以下情況下進行:第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實。
第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訴訟程序事項。否則不能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
3) 當事人舉證與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關系
a.當事人舉證為主,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為輔。當事人是承擔舉證責任的訴訟主體。
法院應認識到其調查取證只是對當事人舉證責任起補充性作用,必須嚴格控制取證的范圍,只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收集調查證據的情況和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b.強化當事人舉證時效,增大舉證責任倒置范圍;以突出當事人舉證的責任,縮小法院主動收集調查取證的范圍。
考點二:涉外民事訴訟法
1、考察方式
l 涉外牽連管轄【2018,中政,名詞解釋】
l 民訴和民訴解釋關于涉外送達【2017,中政,簡答】
2、答題示范——以【2018,中政,名詞解釋】為主
涉外牽連管轄,又稱為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與法院所在地的一定的牽連關系來確定管轄法院。
在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中,對于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與案件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即: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在中國的代表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考點三:證明標準
1、 考察方式
l 論證明標準與證明責任的關系【2017,北大,論述】
l 根據民訴法170條;民訴解108條、109條、284條;環侵解第6條。分析我國民訴證明標準!2018,人大,材料分析】
2、答題示范——以【2017,北大,論述】為主
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是證據法學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不管是實務還是理論都有重要的研究價值。
一、證明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又稱舉證責任或證明負擔,它的含義是: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有義務對其主張進行舉證。
如果其不能提出相關證據或者其提出的證據不能證明他的觀點和主張,在這種情況下,該當事人的主張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甚至當他提出的證據導致其主張的事實無法明確,此時他依然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一般認為證明責任是一種風險負擔,并且是一種不利裁判的風險負擔。
1、舉證責任的負擔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并作為證明對象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證明責任負擔原則的派生規則: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通常還可以派生出以下兩個證明責任規則:
(1)證明責任的免除。即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屬于法定無須舉證證明的對象時,則免除當事人就其主張事實的相應舉證責任。
(2)證明責任的轉移。即在訴訟過程中,當訴訟主張在當事人之間發生轉移時,對該主張的證明責任也會隨著訴訟主張在當事人之間的轉移而隨之轉移。
2、證明責任負擔的例外——舉證責任的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是侵權糾紛案件中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一種特殊規則。
雖然證明責任倒置原則的確立有利于維護訴訟的公平原則以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并不意味著在證明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全部證明對象的證明責任均由對侵權行為持否定態度的被告承擔,而是將侵權案件中較難以舉證的證明對象的證明責任倒置于被告。
二、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的訴訟證明中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
隨著社會的進步,證明的標準也日趨科學與合理,既強調公平也兼顧效率,依然存在不同的證明標準,這些標準包括:
蓋然性占優勢標準,排除合理懷疑標準,高度蓋然性標準等;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
即證據只要能夠基本傾向于證明案件事實即可,并不像刑事訴訟中那樣,必須達到百分百的絕對真實確定的證明標準。
我國相關法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并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三、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的關系
通過對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的概念、性質和各自的特征,我們可以發現,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兩者雖然在概念上有很大的區別,但更重要的在于,兩者之間的聯系,兩者之間的相互影響。
證明責任就是在當事人之間分配義務,即對某一事實由誰來承擔證明的職責。而證明標準則是在確定證明責任的基礎上,規定該責任人需要對相關事實證明到何種程度,法院才會支持他的主張,否則他的請求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從上訴分析我們可以看到,確定證明責任是制定證明標準的基礎,
分析
(一) 民事訴訟法簡介
民事訴訟法在我國三大訴訟法中屬于稍微簡單些的科目,所涉及內容框架性較強,大致分為民事訴訟法基本理論編、制度編、通常程序編、特殊程序編、民事掛靠程序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編。
一般情況下,本科教學以國內民事訴訟法為主,對涉外民事訴訟法和執行部分做簡要介紹,但不作為重點內容。
與其他部門法相比,民事訴訟法涉及的理論較淺,內容主要圍繞民事訴訟法法條進行分析,實務性較強,在備考過程中,要注重聯系實際,注意不同內容之間的關系進行系統性的復習。
(二) 命題熱點分析
1、上述說到,本科教學一般以國內訴訟法為主,執行和涉外訴訟法學一般只是簡單涉及,因此,在各大考試中,執行和涉外訴訟法部分不做重點考點。
結合上述考點分析,中國政法大學在近三年考2次涉外訴訟法學,這說明該部分內容在復習時不能完全忽視。
但是,從考察方式可以看出,涉外部分分值不大,最多作為簡答題和名詞解釋,因此在備考過程中不宜花費太多時間,只需熟記基本內容,對于較為細節的部分可不看。
2、制度編和通常程序編一直是本科教學中的重點,在制度編中,民事訴訟當事人以及管轄,證據證明是重中之重,在備考中必須全面掌握。
此外,結合中國政法大學其他試題看,關于各具體制度也完全可能作為簡答題和論述題考。
在通常程序編中,各大高,F在很少單獨考某一個訴訟程序,而是將幾個程序結合考,因此考生在備考時不僅要全面掌握各個程序,還要注重總結不同程序間的聯系和區別。
3、在基本理論部分,較為重要的是訴與訴權,以及民事訴訟特有的基本原則,結合中政和北大的其他試題,我們可以發現民事訴訟目的和價值部分也完全可能當作論述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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