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錄取
第七十一條 招生單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錄取政策規定及各省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根據本單位招生計劃、復試錄取辦法以及考生初試和復試成績、思想政治表現、身心健康狀況等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錄取工作要依法保護殘疾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招生單位要嚴格按照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含各專項計劃)及相關要求開展招生錄取工作,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招生計劃。招生單位承擔的各類專項計劃均包含在本單位的招生總規模以內,專項計劃專項使用,不得挪用。
各招生單位破格復試錄取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全日制碩士生招生計劃的3%。
單獨考試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下達的單獨考試招生限額,且錄取要符合有關要求。
在本招生單位內,學術學位招生計劃可調整到專業學位使用,但專業學位招生計劃不得調整到學術學位專業使用。全日制招生計劃與非全日制招生計劃不得相互調整使用。
第七十三條 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應當在被錄取前與招生單位、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定向就業合同。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回原單位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報考非定向就業研究生錄取為定向就業的,招生單位須嚴格審核定向就業合同,從嚴掌握。
考生因報考碩士研究生與所在單位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復試或無法錄取,招生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四條 經考生確認的報考信息在錄取階段一律不作修改,對報考資格不符合規定者不予錄取。各招生單位不得將未通過或未完成學歷(學籍)審核的考生列入擬錄取名單公示或上報。
第七十五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當按國家規定對招生單位的錄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各招生單位為錄取考生打印《錄取登記表》,蓋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檔案。
第七十六條 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考生,錄取當年入學時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錄取資格無效。
第七十七條 被錄取的新生(錄取資格無效的除外),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由招生單位規定。經招生單位同意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納入招生單位錄取當年的招生計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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