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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第一章 總 則 |
第 2 頁: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
第 3 頁:第三章 試卷的印制、運送與保管 |
第 4 頁:第四章 考試實施 |
第 5 頁:第五章 答卷接收、整理和寄送 |
第 6 頁:第六章 評卷與分數報告 |
第 7 頁:第七章 考試信息管理 |
第 8 頁:第八章 附 則 |
第七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條 考試信息包括考生情況,考區、考點、考場設置情況,考試情況,考試成績等。
第四十八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要加強考試信息管理,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設備,搭建信息網絡,逐步實現考試信息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現代化。
第四十九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必須對評卷數據、成績數據、違規數據的安全準確高度重視,應當使用管理和技術手段,對各種數據反復校驗和多次審核,每次數據校驗和審核后必須有當事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要強化應急處置預案,做好數據的備份,數據備份應當采取異地備份方式。
第五十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對考試信息的采集與處理要規定嚴格的管理程序和嚴肅的工作紀律,控制差錯,保證考試信息的準確。
第五十一條 下一級教育考試機構須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向上級教育考試機構準確報告有關考試信息。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在考試結束后1天內,將本省(區、市)發現的違紀、作弊人數等考試信息匯總報送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五十二條 考試信息未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材料管理。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要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保證考試信息的安全。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教育部或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向社會或其他機構發布或提供考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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