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命題
第二十六條 全國統考和聯考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組織;統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編制,聯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關機構組織編制,自命題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第二十七條 命題人員應為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并且近期承擔教學工作的人員。命題人員原則上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并具有碩士生招生考試命題經驗。每位命題人員只能參加一門考試科目的命題工作。命題人員要遵守工作紀律,特別是要信守承諾,保守秘密,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考研輔導活動,不參與任何與考研內容有關的咨詢活動,不參與任何與考研有關的復習資料編寫、出版等活動。命題人員要簽訂《保密協議書》,過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員均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相應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試題不得委托非碩士生招生單位或個人命題;委托其他招生單位命題的,要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二十九條 碩士生入學考試是選拔性考試,試題應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備研究生入學的基本條件。學術型碩士生要突出基本理論的考查,專業學位碩士生要突出實踐能力的考查。試題要有一定的區分度,難易程度要適當。
第三十條 試題不得有政治性的錯誤,并應避免出現學術界尚有爭議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 單獨考試初試科目設置與相應學科專業統考生的考試科目相同,單獨考試的各考試科目可由招生單位命題,也可以選用統考試題。
第三十二條 各考試科目均應根據考試大綱(考試內容范圍說明)和對碩士生入學的基本要求,參考大學本科的教學大綱進行命題。招生單位不得指定考試科目的參考書目和參考材料。
第六章 初試
第三十三條 全國招收碩士生入學考試的初試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三十四條 學術型研究生招生初試一般為四個單元。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業務課一和業務課二,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五條 教育學、歷史學、醫學門類設置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業務課一,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第三十六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初試科目一般為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業務課一和業務課二四個單元,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會計碩士、圖書情報碩士各考試科目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200分、100分)。
體育碩士、應用心理碩士、文物與博物館碩士、藥學碩士、中藥學碩士、臨床醫學碩士、口腔醫學碩士、公共衛生碩士、護理碩士初試科目設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基礎課三個單元,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旅游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初試科目設外國語、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兩個單元,滿分分別為100分,200分。
第三十七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全國統考科目為思想政治理論、英語一、英語二、俄語、日語、數學一、數學二、數學三、教育學專業基礎綜合、心理學專業基礎綜合、歷史學基礎、西醫綜合、中醫綜合。
全國聯考科目為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綜合、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法碩聯考專業基礎(非法學)、法碩聯考綜合(非法學)、法碩聯考專業基礎(法學)、法碩聯考綜合(法學)。
第三十八條 招生單位必須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確定考試科目及使用相關試題。
第三十九條 初試每科考試時間一般為3小時,建筑設計等特殊科目考試時間最長不超過6小時。初試方式均為筆試。
第四十條 報考單獨考試及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和旅游管理碩士的考生必須到招生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報名、考試。其他考生到本人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報名、考試。
第七章 評卷
第四十一條 教育部統一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授權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在教育部考試中心指導下統一組織,聯合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關單位組織進行。統考科目具體的評卷細則和工作程序、要求和紀律,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制訂。提倡有條件的省(區、市)初試統考的英語、思想政治理論等科目實行網上閱卷。
第四十二條 統考科目評卷工作實行省級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統一組織、評卷點承辦單位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招生單位有承擔當地統考科目評卷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三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要加強評卷點建設。各評卷點要成立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和承辦單位負責人共同組成的領導小組,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評卷工作系列規章制度,特別是評卷工作責任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評卷工作質量監督保證制度;要逐步完善評卷教師的聘任機制,保證評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四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成立由相關招生單位各學科權威專家組成的統考科目評卷工作專家組,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答案及評分參考,負責統考科目評卷工作細則的擬定、試卷的試評、評卷教師的培訓、評卷工作的業務指導與組織實施、試卷評閱過程中爭議問題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根據專家組的提名,聘請有關教師承擔各學科評卷工作,招生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要求選派所需評卷教師,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拒絕。評卷工作由評卷教師所在學校以適當方式計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六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原則上由招生單位負責,組織管理工作參照各地統考科目評卷管理體制、辦法和自命題評卷的有關要求實施。各招生單位將自命題部分的成績上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將統考科目成績返回招生單位;同時將統考科目成績和自命題科目成績合成后報教育部。合成后的考生成績由招生單位在教育部規定時間內向考生公布。
· | 2022考研復試聯系導師有哪些注意事 | 04-28 |
· | 2022考研復試面試常見問題 | 04-28 |
· | 2022年考研復試面試回答提問方法有 | 04-28 |
· | 2022考研復試怎么緩解緩解焦慮心態 | 04-27 |
· | 2022年考研復試的訣竅介紹 | 04-27 |
· | 2022年考研復試英語如何準備 | 04-26 |
· | 2022年考研復試英語口語常見句式 | 04-26 |
· | 2022年考研復試的四個細節 | 04-26 |
· | 2022考研復試準備:與導師及時交流 | 04-26 |
· | 2022考研復試面試的綜合技巧 | 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