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以及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頒發的《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課程的(試行)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的研究生、本科、專科以及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可查的本科結業生,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畢業生,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均可提出相應課程的免考申請。
第三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分類:
1、思想政治理論課: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中國近現代史綱要、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
2、公共基礎課:高等數學、線性代數、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物理(工)、大學語文、計算機應用基礎、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英語(專)、英語(專升本)、政治經濟學、經濟法概論;
3、專業課;
4、實踐性環節考核(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或畢業論文等)。
第四條 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專科專業,可免考思想政治理論課和公共基礎課;可免考已學過成績合格且名稱相同的專業課程。已學過的成績合格且名稱相同的專業課程,需要在學信網上做成績認證。
第五條 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專科畢業生以及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可查的本科結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專業可免考思想政治理論課;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專業可免考已學過成績合格且名稱相同的思想政治理論課程。已學過的成績合格且名稱相同的思想政治理論課程,需要在學信網上做成績認證。
第六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第二學歷,可免考成績合格且名稱相同的課程。成績合格且名稱相同的課程,需要在學信網上做成績認證。
第七條 考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免考 “英語(專)”、“英語(專升本)”:
1、各類英語專業專科及專科以上畢業生;
2、獲得大學英語國家四級及以上合格證書者;
3、各類專業專科畢業生學過“公共英語”,且考試成績合格的,可免考“英語(專)”;各類專業本科畢業生,學過“公共英語”,且考試成績合格的,可免考“英語(專)”或“英語(專升本)”。
第八條 考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可以免考 “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和“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課程:
1、計算機類專業專科及以上畢業生;
2、專科及專科以上畢業生已學過“計算機應用基礎”并考試成績合格的,可免考“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
3、獲得 “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一級及以上級別合格證書者可免考“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
4、獲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二級及以上合格證書者可免考“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課程。
5、獲得 “全國計算機應用技術證書(NIT)考試”各模塊之一合格證書者可免考“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
6、獲得 “全國計算機應用技術證書(NIT)考試《管理系統中信息技術的應用》”模塊合格證書者可免考“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課程。
第九條 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二級考試科目C語言程序設計合格證書者,可免考高級語言程序設計(一)、C++程序設計課程;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二級考試科目Java語言程序設計合格證書者,可免考Java語言程序設計課程;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二級考試科目C++語言程序設計合格證書者,可免考C++程序設計課程;取得二級VFP數據庫程序設計、Access數據庫程序設計、MySQL數據庫程序設計合格證書者,可免考數據庫及應用課程。
第十條 考生最多可申請專業計劃中的7門筆試課程的免考。已獲審批確認的免考課程,由于專業計劃變更取消的,該課程的免考審批確認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 實踐性環節考核(包括論文答辯)不辦理免考;考生用于頂替“英語(專升本)”的加試課程不辦理免考。
第十二條 辦理課程免考的程序:
1、申請免考的考生在網上提交免考所需證書信息及圖像并繳費,要求相關等級證書在“中國教育考試網”(http://www.neea.edu.cn/)上可查詢,相關學歷證書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s://www.chsi.com.cn/)可查詢。如免考依據網上不可查詢,例如“有課程名稱、成績及考試形式等內容的《學籍登記表》”,則需考生在網上申請繳費后,將相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交到盟市教育招生考試中心。
2、盟市教育考試中心接到考生提交的免考證明材料后,在規定的時間內,把考生的免考證明材料通過考試平臺掃描上傳到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
3、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對考生網上填寫的免考課程相關信息和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免考課程記錄到考生的歷年成績庫中,考生可上網查詢。
第十三條 考生按要求認真填寫申請免考所需的相關信息,若所填寫的信息有誤而影響免考結果,由考生本人負責;凡有偽造、涂改和提供假證明材料者,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免考課程的考生申請學士學位,按主考院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4年3月1日起執行。此前所發的免考細則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解釋。
原文鏈接:https://www.nm.zsks.cn/kszs/zxks/zcfg/202401/t20240112_44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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