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體檢、考察
體檢工作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實施。
報考人員(除報考公安、林業、法院、檢察院、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人員外)的體檢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執行。
報考公安、林業、法院、檢察院、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的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的《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執行。
除特警職位外,其他職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
報考人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
報考人員(除報考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人員外)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執行;對報考各級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人員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浙公通字〔2008〕60號)執行。
對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公務員的優秀村(社區)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執行,必要時可試行民主測評、考察預告、經濟責任審計等辦法。
考察結果僅作為本次是否錄用的依據。
十、公示、錄用
體檢、考察結束后,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示7天。縣、鄉兩級機關定向優秀村干部和在崗大學生“村官”考錄的職位,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在擬錄用人員所在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有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用的,按錄用審批權限辦理錄用手續并發放《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將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憑畢業證書辦理錄用手續,不能在2011年9月30日前取得報考職位規定的學歷、學位證書的,不予錄用。
報考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除省屬公安單位人民警察職位外)的人員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在辦理錄用手續前放棄錄用資格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在相應職位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遞補。
報考省屬公安單位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放棄體檢的,不予遞補;體檢不合格、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在辦理錄用手續前放棄錄用資格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在相應職位體檢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遞補。
確定參加體能測評、面試、體檢、考察及遞補人員的名單均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布。
市及市以下各級機關的遞補規定,見當地公告。
被錄用人員收到錄用通知書,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上述情況,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不再遞補,市及市以下各級機關是否遞補,見各地公告。
十一、注意事項
1、有關報考政策、技術方面的問題可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查詢。特別提醒考生需要注意的是:2011年,省級機關按職位招考公務員,不再按專業相同的職位集中招考,不實行雙向選擇,不保留錄用資格。
2、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的考錄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組織開展公開考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浙組〔2008〕56號)執行。
3、截止到2011年1月4日戶口尚在遷移中的人員,不得報考(碩士及以上研究生不限)。請報考人員注冊報名時確認本人落戶情況并如實填寫。
4、資格復審前,中小學教師應書面報告所在學校;取得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后,在2011年暑假期間辦理錄用手續。若未按要求書面報告所在學校的,由本人與學校協商解除聘用關系后再按規定時間辦理錄用手續。
5、報考人員必須在2011年1月4日—1月10日期間內注冊及報名,僅注冊不報名無效。工作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時以報考人員最后選定的報考職位為準。
6、報考人員不能用新、舊兩個身份證號同時報名;報名與考試使用的身份證號必須一致。參加筆試時,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身份證。身份證遺失的,請及時補辦或辦理臨時身份證,否則不得進入考場。
7、報考人員在初審、復審中提交的報考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凡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獲取報考資格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報考資格。對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材料、信息,騙取考試資格或惡意注冊報名的,給予取消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8、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應于2011年1月26日17時前將本人身份證及所在縣級民政(扶貧)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或特困證明復印件傳真至省人事考試辦公室(傳真號碼:0571-88396652、87059941),經審核后免除其考試費。
9、繳費確認人數不足招考計劃數3倍的職位,將酌情核減或取消招考計劃,此類計劃將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布。招考計劃取消的,報考該計劃人員可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改報名。部分特殊職位將視情適當降低開考比例,面向少數民族招考的職位不受開考比例的限制。
10、體檢標準作調整。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的《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及有關文件規定,人民警察體檢采用新的標準,取消了身高和體重的限制,《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11、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09〕126號)執行。
12、報考人員對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布、公示的相關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內向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招錄機關反映。
13、全省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針對公務員考試的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的任何以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公務員主管部門無關、與本次考試無關。
14、招考公告中規定的體檢、考察及違紀違規處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招考政策”專欄或“政策問答”專欄中查詢。對報考專業、學歷、學位、資格條件以及備注的內容等信息需要咨詢時,請報考人員直接與招錄機關聯系,招錄機關的咨詢電話可以通過上述網站查詢。政策咨詢電話0571-87059942(各市政策咨詢電話可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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