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寫作輔題(本題15分)
22.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寫作》教材中的要求,擬寫一份民事裁定書。
高大興與劉慶艷通過網上聊天相識,于2010年6月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2011年3月高大興以夫妻感情不和為由,向××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劉慶艷離婚。高大興起訴稱:婚前與劉慶艷在網上聊得很投機,但生活在一起之后,才發覺兩人的性格、愛好,以及生活習慣相差甚遠,很難繼續共同生活。劉慶艷則不同意離婚,認為高大興結婚后,不顧及家庭,經常以加班為由很晚才回家。××市××區人民法院受理高大興的起訴后,進行了多次調解,2011年5月初高大興撤回起訴。
2011年8月15日,高大興以原訴理由再次向××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查,法院發現高大興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遂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民事裁定書的案號是(2011)×民初字第××號,該案的審判員為張淑穎,書記員為劉佳。
劉慶艷,住××市××區××路×號,系××有限公司財務處會計,女,1982年6月出生,漢族。
高大興,男,系××軟件開發有限公司職員,漢族,1980年2月出生,住××市××區××路×號。
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