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貸款與經營的基本規則
①資本充足率監管
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資本充足率是指銀行資本與經過風險加權以后的資產之比
②貸款余額的限制: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
③流動性資產余額限制
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低于25%
流動性資產指一個月內(含一個月)可變現的資產,包括庫存現金、在人民銀行存款、存款同業款、國庫券、一個月內到期的同業凈拆出款、一個月內到期的貸款、一個月內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證券。流動性負債包括各項活期存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定期存款及債券。
所謂流動性:指銀行能夠隨時應付客戶提存,滿足必要的、正常的貸款需要的能力。
④對同一借款人貸款的限制: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
⑤關系人貸款限制: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所謂關系人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五節 商業銀行的其他業務規則
1.我國的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
2.抵押物處分期限
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予以處分。
商業銀行接受客戶質押發放貸款時,就承擔對質押的動產或權利證書的保管義務。這些物品在隱含保管期間如果滅失或損毀的,銀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銀行經營的分業限制
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充實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4.商業銀行的同業拆借管理
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用于投資。
拆出資金限于交足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后的閑置資金。拆入資金用于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
同業拆借利率由拆借雙方協議決定,完全由市場調節,中央銀行不加任何干涉
5.公平競爭
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第六節 商業銀行財務寬機與監督管理
1.會計原則
權責發生制原則
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財務活動的原則
銀行應該按期報告財務狀況,公布審計報告的原則
2.貸款呆帳:指銀行貸款逾期后再超過1年以上的貸款
呆帳準備金是銀行按照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專門為了沖銷呆帳的準備金
第七節 商業銀行的接管與終止
1.接管: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接管是一項行政行為,是行政措施,而不是商業行為
接管期限屆滿,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2.銀行的清算
銀行的法定清算程序是:
支付清算的費用
清償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四,償還有優先權的債權人債務
償還其他一般債權人的債務
股東分配剩余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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