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人民幣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 人民幣概述
一、人民幣的法償性
人民幣的法償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二、人民幣的發行
1.人民幣的發行原則
經濟發行的原則: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和貨幣流通規律的要求發行貨幣
計劃發行的原則:即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來發行貨幣
集中發行的原則:即貨幣的發行權集中在中央銀行,禁止其他單位擅自發行貨幣
2.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人民幣
國家將人民幣的發行權授予中國人民銀行,由它來統一負責人民幣發行和流通量的調解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發行。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的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布。
3.發行的程序與調撥
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分支庫調撥人民幣發行基金,應當按照上級庫的調撥命令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發行基金。 中國人民銀行內設立發行總庫,負責統一保管與調撥發行基金。在總行發行總庫的統一領導下,大區分行設立大區業務庫,稱為發行;現金從業務庫回到發行庫,稱為回籠。
三、殘損人民幣的兌換與銷毀工作
1.殘損人民幣的兌換,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兌換,并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收回、銷毀。
2.殘損人民幣兌換的標準有三類:一是全額兌換,如果票面殘缺不超過1/5,其余部分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或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但能照原樣連接者,可全額兌換;二是半數兌換,票面殘缺在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照原面額半數兌換;三是不予兌換,票面殘缺超過1/2以上,或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不能辨認真假者,或故意挖補、涂改、剪貼、拼湊、揭去一面者,不予兌換,也不能流通使用
3.中國人民銀行將收回的殘損人民幣,在發行庫進行復點,然后再票面上打洞。清點后登記入庫,等待銷毀。銷毀人民幣的方式有:蒸煮粉碎、打成紙漿、機器粉碎或火焚等
第二節 人民幣的保護
一、人民幣的保護
1.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偽造和變造人民幣。偽造人民幣指偽造人民幣的形狀、特征、色彩,制造假幣冒充真幣的行為。變造指剪貼、挖湊、涂改、正背兩面揭開等方法,增大票面額或增多張數的行為,這些都是犯罪行為。)
2.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人民幣。
3.禁止使用偽造人民幣。
二、人民幣圖樣保護和禁止代幣票券
1.人民幣圖樣的保護(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2.禁止代幣票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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